按照市房管理局分解落实2018年住建领域重点工作任务的布署,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全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的要求,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妥善解决我市流动人口和居民阶段性住房需求,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原则。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管,促进行业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县(市、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合理确定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目标,科学制定政策措施。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市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三、严格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管理。严格按照《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云南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对出租房屋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建立房屋租赁网上备案信息系统。
四、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出租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房屋和室内设施符合居住要求,督促承租人依法进行暂住登记,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不得擅自改动房屋承重结构和拆改室内设施,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监管。严格实行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管理制度。完善房屋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全面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和投诉举报通道,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纳入国、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和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依法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加大房屋租赁信息化服务。建立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通过信息服务平台,出租人可发布出租房屋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向社会公开发布经备案的房屋租赁企业、中介机构名称,以及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信息;宣传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为租赁双方确定租赁价格提供参考。
七、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应当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八、完善住房租赁支持政策。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并简化办理手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住房或住房困难而租住住房的,凭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提取标准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规定执行,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九、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户籍制度改革进程,适当放宽户籍、住房、财产和收入等准入条件,逐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在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将新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住房保障。在充分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租住需求的前提下,可将乡镇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作为周转房,用于乡镇政府以及教育、医疗、卫生等基层单位工作人员的过渡性居住。
十、加强行业管理。各级住建部门要负责做好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和相关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完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要加快建立住房租赁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和备案。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的活动。
(租赁所:陶光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