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出具房产证明须谨慎
来源:法规科 点击数: 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5日
基本案情:
某人民法院在执行叶某与古某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曲靖市域内某房地产业管理处调查古某名下某处房产的相关产权及抵押信息,该房地产业管理处在协助调查的过程中先后出具了两份内容相互矛盾的证明,某人民法院对该房地产业管理处五万元罚款,并限定时间缴纳。
案情释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本案中,该房地产业管理处对古某的房产先后出具了两份内容相互矛盾的证明,该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某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该房地产业管理处五万元罚款。
案情启示:
出具房产证明须谨慎,证明信息必须真实、客观,且具有唯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