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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之我见
自从《人民防空法》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提出要求之后,军政领导和人防部门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理论探讨和研究性演习中也越来越多地涉及到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这确实是一件好事。但是,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难度很大,落实起来还存在许多问题。在此,谈谈自己的一孔之见,供大家商榷。
一、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不能只靠人防法律法规
《人民防空法》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作了法律规定,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又结合各地的实际,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则更进一步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为搞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上述人防法律法规及中央文件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规定和要求还比较原则,不够具体。比如,在《人民防空法》中,只是对重要经济目标的范围作了界定,并要求有关部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制定应急抢险抢修方案;要求人防部门对重要经济目标的人防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也只是原则性地提出了要求,并提出“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法规”。
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大环境下,人防部门依据《人民防空法》和中央文件的有关规定,无法真正搞好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而如果要象有些研究文章中指出的那样,由人防部门把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重任全部承担起来,则又超出了法律授权的范围。解决这个问题,唯有国家尽早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法律或法规,全面、系统、科学地对经济目标防护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经济目标防护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的设置、职责范围和任务,各类经济目标的防护标准,经济目标的规划、建设和防护要求,经济目标防护的经费、物资和器材保障,经济目标防护的指挥关系、抢险抢修力量的组成和使用,各种防护措施、抢险抢修方案,以及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的、具体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如果国家不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只靠人防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是不行的。一言以蔽之,国家制定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专门法律或法规,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搞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前提。
二、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不能只靠建成之后的防护
目前,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主要突出了对现有目标的防护,而且还处于研究探讨阶段,尚没有突破性的进展。比如,在城市防空袭方案中确定现有经济目标的数量、防护等级,以及抢险抢修力量的组成、配置和抢险抢修的应急行动计划等,只是纸上谈兵。在一些城市组织的防空袭演习中,虽然探索了战时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措施和方法,但仍然不能满足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需要。
重要经济目标种类繁杂,分布较广,而且许多目标体积大,防护困难。特别是在高技术局部战争条件下,敌空袭往往使用各种精确制导武器,我重要经济目标的精确坐标早就被其输入计算机,即便战时采用伪装、欺骗等手段也难以奏效。因此,要有效地提高重要经济目标的生存能力,必须把防护措施贯穿在重要经济目标建设的全过程,也就是说,从规划、建设和建成之后,都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这样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首先,必须在规划时考虑防护的需要。对拟建的重要经济目标,应当合理布局,采取小型、分散、隐蔽的方法,选择隐蔽、便于伪装、防护和抢险抢修的地形,以减少遭破坏的可能性。其次,在新建重要经济目标过程中,应当尽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比如,把重要的车间、仪器设备和控制系统建在地下,对地面部分采取工程技术措施进行加固,大量采用防火阻燃材料,设置绿化带、隔离带,准备充足的水源,等等,以增强抗毁能力。在此基础上,再对已建经济目标的要害和关键部位采取防护措施。在临战前,可以采取设置假目标,施放烟幕、水幕,将重要设备转入地下,加固地面建筑强度等措施。从上述情况看,等重要经济目标建成之后再采取防护措施,不仅花钱多,难度大,而且防护效果差。因此,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不能只靠建成之后的防护,应当贯穿于规划、建设和建成之后的全过程,而且在规划和新建时采取的防护措施,其防护效果更佳。
三、对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不能只靠人防部门
《人民防空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都规定了人防部门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责任,但是,对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并不是很明确。目前,单靠人防部门来承担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责任,是不现实的。重要经济目标的建设和防护,涉及到的部门太多。不仅涉及到计划、规划、经济、建设、财政、土地管理等许多部门,而且还涉及到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现在,国家还没有授权人防部门管理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人民防空法》中只是要求人防主管部门“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假设将来国家授权人防部门承担这项任务,也需要靠各有关部门的力量。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第四次全国人民防空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针对高技术局部战争空袭的特点,提出了坚持要地防空、人民防空、野战防空相结合,构建一体化防空体系的要求,并将其作为一条重要原则。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中,落实这项原则极为重要。因此,一方面,各级军事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研究,制定防护方案,在重要经济目标附近增加防空兵力兵器;另一方面,各地人防部门要搞好与军事部门的协调,把积极打击和严密防护紧密结合起来,从而提高防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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